当前我国在自然人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在开展数据应用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因税收信息不能共享、没有统一纳税识别号,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归集、审核,降低了对自然人管理效率。税务机关如何通过纳税识别号主线,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集中处理,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从而更有效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其他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尽管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但它的付诸实施,为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途径多而且复杂、隐蔽。如教师、医生、律师、会计等有在本单位工作的薪酬薪金所得,有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的报酬,有个人单独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财产的出租和转让收入零星、分散、监管难度大。而在我国,交易知情的第三方并没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且工商、金融、房管、交通等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缺乏配合。在这种协税网络还未建立的情况下,税务部门陷于孤军奋战的境地。同时“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观念和意识还未深入人心,不少人缺乏“纳税意识”,甚至有抵触情绪,使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化整为零,将收入分散,逃避纳税,缺乏纳税的主动性。
从税收遵从理论分析,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一个改进和完善,能减少无知性税收不遵从和自私性税收不遵从,增加制度性税收遵从。从税收博弈理论分析,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可以加快信息传递,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使税务部门在税收博弈中占有相对主动的地位。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是“激励兼容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税收博弈走向“纳什均衡”,形成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的机制。同时,根据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监控税源的有效手段。
“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破解自然人税收体系建立的瓶颈当前我国对自然人一直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在保证源泉课税的力度和税款的及时解缴入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相当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履行义务,致使税款大量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薪酬、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难以有效监控。
按国务院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要求,以及“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目标,自然人纳税人征税范围将扩大,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分布散、征收难度大,目前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必须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国家实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确认纳税人身份,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归集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对纳税人不同时间、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税务局通过纳税识别号可以及时掌握个人的经济往来状况,使个人收入变得透明化,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偷逃税。
每位公民都拥有一个固定的纳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破解了税务机关长期不能以唯一的纳税识别号来统一归集某一自然人相关信息的法律瓶颈,有助税务机关以“纳税人识别号”来归集自然人的各项收入与支出,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起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管税”,也能为未来房地产税法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