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A公司2015年度收入80万元,成本60万元利润20万元。后来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20万元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该公司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被没收的20万元利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公司认为,这属于经营中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凭罚没单税前扣除,这种观点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误区,“没收违法所得”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需注意。
案例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中的损失”一般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而“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另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可见被主管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的资金,自然强制无偿收归国有不属于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更谈不上“资产损失”。因此A公司被没收的这20万元不属于“经营中的损失”,不得按照“经营中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法律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2009年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及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获利说”原则即实际获得的和可以预期的、能够预见的应当获得的收益,与违法成本及被认定前依法支出的税费无关,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一直以来也都主张“获利说”原则“违法所得”的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之间的正确界定,一旦被特定机关依法认定“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就谈不上企业“合法财产”的“损失”。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均无关,根本不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据此A公司被没收的这20万元不得按照“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该案A公司被依法认定并予以没收的20万元利润,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均无关根本不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问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启示:实务中“没收违法所得”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及其是否包括在“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一直都是“获利说”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原理,“没收违法所得”根本不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清晰界定“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范围,明确解释“没收违法所得”的认定及其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便于实际操作也避免征纳争议。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