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A公司从B公司处购进一批电子产品,合同价款4000万元人民币,取得B公司开具的与购进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局认证抵扣。2015年7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B公司进行调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协查函,要求其协查所取得的B公司的发票。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单据、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等相关的购货凭证。经调查发现,A公司购进的货物并非B公司的产品,故认定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A公司所取得的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与A公司持不同意见。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且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认为,虽然其取得B公司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在整个交易中也没有任何恶意,对B公司违法行为毫不知情,属善意取得发票,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上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税收法规上没有明示,因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既然是虚开的专用发票,自然不能税前扣除。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即使是善意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下面我们从税法的有关规定出发,分析和判断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据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对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成本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114号文件对真实发生的成本能否在税前扣除并未否定。实务中,不仅发票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交易合同、资金往来凭证等,只要能证明相关成本费用是真实发生的,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员工薪酬薪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等,可凭相关合同或资金往来凭证等,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这一规定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为减少征纳争议便于实际操作,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还需明确。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