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施行后,委托关联企业研发按80%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什么引发一定争议。
11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这里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引发争议若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则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作为80%的基数没有争议。但若双方为关联企业由于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因此“费用实际发生额”是否为受托方的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9月22日《中国税务报》B4版刊登《委托研发按80%加计扣除怎么扣?》的文章举例甲电子公司委托其关联方乙软件公司研发一个项目,共支付研发费用558万元,乙公司研发费用实际支出450万元,其中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明细支出清单金额为330万元。那么委托方甲公司到底是按照支付的558万元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还是按受托方乙公司实际支出450万元,或是按乙公司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330万元的80%作为基数?文章指出如果双方是关联方,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实际支出明细情况依据受托方研发费实际支出来确定委托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这里委托研发只能按照受托方研发费实际发生且符合条件的80%计算加计扣除,即考虑了受托方的成本、利润。上例应按330万元的80%计算加计扣除。文章最后结论:“委托境内关联方研发,则按受托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支出明细给予80%税部分的加计扣除。”
首先从政策文件来看对照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委托关联企业研发与委托非关联企业研发唯一的区别就是委托关联企业研发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非关联企业研发则不用其他没有区别。97号公告政策解读对委托研发解读为:“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没有区分委托对象即委托研发都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的是关联企业还是非关联企业。
即使是关联企业受托方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也不一定是真实的,而且委托方与受托方很可能不在一个地区,委托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核查。因此一方面按照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作为80%加计扣除的基数,受托方可以把该数据做大,以便让有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多加计扣除,而主管税务机关又难以发现;另一方面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相关凭据都是受托方的,委托方如何拿来加计扣除。因此若按照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不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从维护纳税人利益来看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要小于委托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若按此金额加计扣除委托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减少有损委托方利益。
综上所述委托关联企业研发按80%加计扣除的基数是委托方实际支付的研发费用,如文章中的例子应按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研发费用558万元的80%计算加计扣除。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