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个月内薪酬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刘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个月薪酬3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薪酬3000元,当月共计薪酬6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答复:刘某应纳个税=(3000+3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二、取得年终奖的计税
职工刘默2016年12月份薪酬4000元,年底取得年终奖36000元计算12月份薪酬以及年终奖的个税?
答复:薪酬的个税=(4000-3500)*3%-0=15元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分为2步
第一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6000/12个月=3000元
找到对应的税率为10% 以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款
个税=36000*10%-105=3495元
提醒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醒2: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薪酬、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两处以上取得薪酬的计税
职工刘某7月份从甲公司取得薪酬4000元,从乙公司也取得薪酬8000元请问如何代扣个税?
答复:
甲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0=15元;
乙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10%-105=345元;
如该个人选择到甲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报税款为(8000+4000-3500)×20%-555=1145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1145-345-15=785元。
提醒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提醒2:合并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提醒3: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外籍职工取得薪酬的计税
职工戴尔属于外籍人士,7月份薪酬12000元,计算个税?
答复:个税=(12000-3500-1300)*20%-555=885元
提醒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薪酬、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薪酬、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提醒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相当于减除4800元的费用。
五、取得差旅补贴的计税
职工刘默2017年7月份薪酬4000元,本月出差10天,报销差旅补贴1000元,计算7月份薪酬的个税?
答复:个税=(4000-3500)*3%-0=15元
提醒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薪酬、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薪酬、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提醒2: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提醒3:企业自行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提醒4: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