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
二、抽查对象
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抽查方式
(一)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随机选取检查对象;
(二)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随机选派或通过竞标形式确定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内容
税务稽查对象近三年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检查所属期。
五、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市级和区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
1、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3、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4、企业发生的薪酬、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薪酬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7、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10、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