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针对特定应税行为的免税,如婚姻介绍服务;农业机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
这种免税只限定税目,不限定纳税主体,只要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谁都可以免。
2、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免税,如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种免税只限定纳税主体,不限定税目,只要纳税主体符合规定,不管其发生的是什么应税行为,都可免税。
3、针对特定纳税人特定应税行为的免税,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这种免税既限定纳税主体,又限定税目,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方可免税。
增值税免税的意思是货物或应税行为本身属于应税范围,但国家出于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或特定纳税主体的目的给予了免征的税收优惠。
免征增值税与不征增值税是两个概念,前者需要开票和进行纳税申报;后者不需要开票,也不需要申报。根据现行政策,只要是免税就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文所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免税方式,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除外)时,均在票面体现免税信息,税额应显示为「***」,税率栏显示为「免税」、「***」、「0」,三种方式均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第二种免税,不应当在票面体现免税信息,也就是说,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免税,开票时应显示正常税率和税额,其免税优惠政策的享受,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实现的。
如: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之前,尚无法知晓本季度是否符合免征条件,是否免税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应当按照正常税率开票,季度终了,符合免征条件的,再通过申报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纳税人在收到免税的发票时,要注意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审核,谨防开票方「自己给自己」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