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增值税。(需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销售二手车等),免征增值税。(需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股权转让,免征增值税。(需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2、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包括向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薪酬、薪金所得;
(2)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拥有或管理应税车船的,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5、拥有、承典、代管或使用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经营性房产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6、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非免税土地的,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7、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8、在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法缴纳契税。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9、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10、书立、领受、使用下列应税凭证的,应依法缴纳印花税:
(1)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1、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12、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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