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当地特产肴肉的生产销售。2016年12月用150万元购置一台使用过2年的设备用于研发项目。
该设备能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用于研发项目时如何加计扣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分析:
1、该纳税人是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实际经营内容是将生猪肉加工成肴肉销售,主营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中编码是135,即农副食品加工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列举的轻工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因此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2016年12月购置的已经使用过的设备可以选择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如果使用缩短年限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4.8年﹝(10-2)×60%﹞,并按照税前扣除加速折旧金额计算加计扣除。以2017年度汇算清缴为例,假设不考虑净残值,该设备税前扣除折旧额31.25万元(150÷4.8),按照31.25万元进行加计扣除。如果2018年5月31日前,该纳税人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码,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