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年32号文明确:自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一、过渡期内的抵扣
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上所传的让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二、过渡期内的冲红
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很多人觉得5月1日后就会开不出17%、11%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而且申报表中的17%和11%的栏次也会自然取消。
但实际上,此前增值税税率从13%简并到11%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依然保留着13%的栏次,所以按照之前的经验,17%和11%在申报表相应栏次还会保留,新申报表应该会直接增加16%、10%。
只不过可能会在填写上做一定的限制,比如在该栏次有发生额的话需要去税务大厅申报并附一定说明。
三、过渡期内的开票
1、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
比如某公司在2018年4月发生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当然,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涉及比对无法通过的情况。
2、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取得17%的专票必然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所以如果你足够强势的话,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3、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就算足够强势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