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IPO的企业,税务情况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上市审核中,据不完全统计,因财税问题而被否决的企业,比例高达70%,在此通过盘点近些年证监会在IPO审核过程中所反馈的涉税问题,总结出几大税务问题,供拟IPO企业进行参考。
税收优惠是政府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之一,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能一直依赖于税收优惠,倘若一年的利润绝大多数来源于税收优惠,企业自身发展的能力必然会受到质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015年5月被否决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涉及的税务问题为:2012-2014年度,你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分别为4,018.47万元、2,888.26万元和871.47万元,你公司来源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分别为33.08%、36.21%和88.73%。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但该项审核尺度近期有所放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7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5月4日召开,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涉及税务的问题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06%、119.72%和58.10%。针对上述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2016年7月审核通过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其涉及欠税问题如下:2015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海国税稽处[2015]136号),认定发行人需补缴报告期税金377.83万元,并补缴滞纳金116.91万元。招股说明书还披露了《原始申报报表和申报报表的差异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A3245号),该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调整493.94万元、负债总额调整5,749.95万元、股东权益调整-5,256.0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补交税金、滞纳金及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在辅导过程中是否关注到上述会计差错;(2)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有效发表核查意见。
而2015年5月审核通过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发审委提出的问询有:报告期及以前发行人产品出口收入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3%进行退税,在税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税务检查中发现应当按9%的税率退税,为此发行人2014年11月17日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7,443,484.94元;2014年12月15日,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2,093,218.19元。补交税款1953.67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占当期利润总额3625.6万元的53.88%。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对该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说明;(2)发行人退缴大额税款是否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规;(3)说明其内控的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出口货物适用9%、13%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产品中的六氢苯酐、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纳迪克酸酐等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无直接对应的商品编码,公司根据相关归类规则将上述产品归类为“29.32 ?仅含有氧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3%)进行报关,均顺利通关,且一直正常退税。
在税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税务自查中,公司发现全关通信息网(全关通信息网是在中国海关律师网 www.customslawyer.cn 基础上分立发展起来的外贸海关服务类专业网站,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准确、快捷、全面、权威的外贸与海关数据查询及外贸资讯)中将六氢苯酐、甲基四氢苯酐、甲基六氢苯酐等产品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9%),与公司出口产品所享受退税率存在差异。
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汇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建议公司参照全关通信息网,将相关产品出口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9%),并采取缴纳税款的方式避免之前由于退税率差异形成的税务风险。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降低后续经营风险,经公司 2014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决定将相关产品归类为“29.17 ?多元羧酸及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以及它们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进行报关,并缴纳之前由于退税率差异可能形成的多退税款。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公司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17,443,484.94 元 ?;201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向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2,093,218.19 元。
2015 年 1 月 29 日,濮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以往出口货物退税申请程序合规、材料齐备,上述情况的发生非发行人主观故意,且发行人已主动就税率差异形成的差额税款予以及时足额的补缴;发行人补缴税款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也非偷税漏税行为,因此,无需对发行人进行处罚,也无需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
2015 年 1 月 29 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足额补缴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款,发行人补缴税款不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述的税收违法行为,也非偷漏税行为,因此,无需对发行人进行处罚,也无需对发行人征收滞纳金。
2015 年 1 月 14 日,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濮阳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5 年1月13日、2015年1月14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
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已分别出具承诺,承诺若发行人因上述事项而受到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的处罚,或因此而给发行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愿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且奥成化工、汉丰投资及惠裕物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被追缴的风险。
该项目补缴税款高达1953.6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3625.6万元的53.88%,金额及比例极高,依然顺利过会。小编理解,核心关键在于该次补缴税款本身性质并不致命,且取得了相关税务局至关重要的证明文件。
监管层高度关注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以及各期分红的纳税情况,因此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需出具专项的详细核查意见。
监管层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难以过会。
典型案例:2007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07 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024,560.25 元为基础,将其中的45,000,000 元按照1: 1 的比例折为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余额24,560.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上述整体变更涉及到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发行人未扣缴涉及的45 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上述45 名自然人股东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们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君、李军、陈向军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承诺:“如有任何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或支付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IPO申报受挫时,其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如果企业因税务问题受到重大行政处罚,IPO之路较为艰辛。
2014年6月27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出现在了证监会IPO 预披露的名单上。据招股书显示,天能重工于2011 年10 月31 日获得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37100074。并且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2011-2013 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天能重工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也坦言,“2014年公司将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复审工作,如果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未获通过,则可能被追缴2011-201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且2014 年及以后年度将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3年12月31日,天能重工共有员工485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为49人,占比仅为10.10%,天能重工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也仅为20%,天能重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我们还是搬好小板凳来等该项目上会!
为何企业都希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当然,小编还发现另外一个有趣案例,2010年6月23日,罗莱家纺(现更名为罗莱生活)披露,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在对公司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2009年9月公司上市,导致外资股比例由上市前的25%下降至18.7484%,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度起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享受优惠过渡期税率,统一按企业所得税率25%申报缴纳。这一结果导致罗莱家纺2009年度和2010年一季度分别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费用750万元和123万元,相对应的净利润也下调更正。而罗莱家纺早在上市之前,就被质疑利用假外资参股达到避税目的。但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罗莱家纺4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起(即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今年4月份已经公布年报的罗莱家纺,随后披露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2010年起三年内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增加201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30579008.18元,从而使得2010年EPS增加0.171元。
2015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八省市2014年3月-5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说明,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42家,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132家,问题企业高达约10%。
小编理解,经办项目时不得不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问题。
2016年8月审核通过的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发行人2006-20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基于外商独资企业身份。发行人2011年10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根据当时有效的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应补缴2006-2007年免征、2008-2010年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6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享受“两免三减半”时的审批机关和适用的法律依据;(2)说明确认上述税款金额的依据,进一步解释未及时上缴上述税金的原因和理由;(3)说明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解释其不需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依据。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补充提供的深国税函[2016]363号文件是否构成发行人缓缴、免缴上述税款的理由;(2)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追缴和处罚的风险,并对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案例是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在变更为内资企业后,不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实际的案例来看,多数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大胆承认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法律风险。但同时会强调以相关优惠为依据地方性规定所获得,在当地普遍适用,发行人并无主观过错,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税务主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将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补缴。
上述只是证监会反馈的部分税务问题,还有其他相关的税务问题,但从IPO的审核来看,税收问题只是所有问题的一部分而已,拟IPO企业如果希望能过叩关成功,需要全方面的治理、整改,保证税务合规,否则,终难免被否的命运!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