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单位税务证明法律规定政策不明确。截至目前,国家税务部门还没有发布过对单位(通常为企业单位)开具纳税证明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对单位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在税收法律规定政策上不明确、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二)开具税务证明缺乏规范性、统一性。由于上级机关未制定开具单位纳税合规证明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对单位申请开具的纳税证明是否应开具,如何开具,开具的流程,开具的格式及内容等缺乏规范性、统一性,亟待加以规范解决。
(三)开具纳税证明已带来税收执法与服务风险。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合规证明在政策上不明确、法律上无依据,容易使某些税务机关及人员自认为是一种权利,可作为,也可不作为,随意性很大,可否开具纳税证明,完全由税务机关及人员说了算,易产生征纳双方之间的矛盾。另外,由于税收政策规定要求不同,税务部门内部专业分设管理职责不同,对某个单位的税款入库所属税务机关、涉税事项管理和查补税款定性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加上目前各税务机关及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尚未完全通畅,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单位全部的涉税信息数据不一定能完全掌握,这给开具企业纳税证明的税务部门及人员带来税收执法与服务风险。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