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商业的网络贸易形式,在财务核算、资金结算、货物配送和发票开具等环节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
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电商企业除利用平台优势发起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外,还经常借助第三方力量开展促销。
因此,销售推广佣金及相关促销费用,成为电商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重要支出之一,这也让电商企业在佣金支出环节的税务不合规风险随之增加。
症状:佣金支出占比过大
A企业为一家起步较早的电商企业,主要以传统的服装、纺织品、日用品和工艺品的网上销售业务为主。税务机关在对其开展日常管理时发现,A企业近5年来经营规模逐年扩大,但经营业绩和利润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税负异常。进一步分析发现,A企业列支的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2%,其中以“佣金支出”为主。对此,A企业的解释为集团公司在销售业务上倾力打造实体专卖店、特许加盟商、自营电商及其他网商的多元化渠道,持续投入期较长。
诊断:税前列支无合规凭据
税务人员在深入了解后发现,在当前的网络推广模式中,隐藏着一批淘宝客——当有买家通过淘宝客的推广链接、个人网站中的链接成功购买了卖家的产品时,淘宝客可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其中知名论坛站长或其他点击流量较高、号召力较强的淘宝客,可获取更为丰厚的佣金。
以目前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营销联盟淘宝联盟为例,A企业淘宝天猫店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在交易过程中,会从A企业的货款中代扣佣金后支付给相关的淘宝客,其中一部分作为淘宝联盟的服务费。可以说,在整个网上交易过程中,淘宝联盟、淘宝客、买家和卖家四个角色缺一不可,而A企业产生的大额佣金支出正是源于此环节。税务人员进一步核对了A企业天猫和淘宝平台导出的各年度支付宝账户收付流水明细清单,发现支付宝端扣除的销售佣金,随成交金额不同而费率不同,较低的不到5%,较高的已经超过10%,甚至达到20%。值得注意的是,在A企业支付的佣金中,备注内容为“支付淘宝客佣金”的占相当大的比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时,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可准予扣除。据此,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超标准列支佣金风险开展了核对,发现A企业支付的佣金未超出对应合同收入的5%。
随后,检查人员对中介方合规资质及费用列支票据方面开展核查,核查结果显示企业支付天猫店的佣金,全部凭有税务合规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入账。但是,绝大多数淘宝客显然不属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A企业在结算过程中,无法与淘宝客取得直接联系,也无法获得淘宝客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企业也未获得支付淘宝客佣金的合法凭据。因此,税务机关认定,A企业存在两类税务风险:一是未扣缴淘宝客佣金个人所得税,二是以不合法凭证入账列支费用。最终,企业同意纠正淘宝客佣金费用凭证税务不合规的问题。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