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为自己公司员工提供午餐,支付给快餐公司午餐费。快餐公司每月底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内容开具为餐费,并且开具公司抬头,税务发票合规吗?费用能正常入职工福利费吗?在税务上是否合规?
一、 先说一说会计和税收的处理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前均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可视为税务合规。
3、关于该部分支出是否向职工个人征收个税,尚有很多分歧。较主流的观点,对于非现金形式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福利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职工食堂内部就餐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在实务中,对于职工食堂免费就餐没有扣个税,税务机关也不查这块。同样,通过外卖提供免费午餐也算该种情况。请同学们向本地税局咨询落实。
二、再来说说发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外卖快餐,均应当缴纳增值税,应向贵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使得税务合规,服务业发票不符合规定,企业所得税前不能作为合法凭证申报扣除。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