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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会计」到底哪些发票需要备注,如果不备注可不可以?

   日期:2018-05-18     浏览:565348    评论:0    
核心提示:「建筑会计」到底哪些发票需要备注,如果不备注可不可以?
     timg (5)

      很多学员提问,专业分包普通发票没有备注工程地址和工程名称可不可以?老师斩钉截铁的回答:不可以!

因为在营改增系列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哪些发票应该备注,文件中没有规定是专票还是普票,因此不论专票还是普票都必须备注相关规定的内容,希望大家不要去挑战税务文件,应备注未备注的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那么,哪些发票应该备注呢?备注哪些内容,铁蛋今天就帮大家详细盘点建筑行业经常遇到的发票,哪些应该备注,备注什么内容。

1、建筑服务(总包和分包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运输服务(材料运送发票、渣土运输发票)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办公场所租赁、自有房产出售出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车船税税款信息(车辆购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税务合规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差额开票(劳务派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小服人力在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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