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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底

   日期:2018-05-10     浏览:562904    评论:0    
核心提示: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有关收入和应税凭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其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免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作为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由于其来源较固定单一,短期积累起来的防范风险能力不强,为扶持该基金的成长,早在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开始对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给予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此次则为该政策的第四次延续,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税收优惠内容基本相同。

  据记者梳理,2009年1月1日,2010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2016年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明确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正改革之日止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免征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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