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油品企业投资,提高自贸区国际竞争力,殷兴山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复方案中提出的“对照国际通行税收政策,增强国际竞争力,探索研究推动油品全产业链发展的政策措施”,参照国内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比新加坡等国家,对设在自贸区的油品储存、中转、交易等企业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一,在税率上,可参照新加坡,对新注册在自贸区内从事油品储存、中转、交易的企业,根据规模、主营业务等指标,实行所得税优惠税率。当前,在新加坡,当地注册的油品企业若是国际贸易商,其符合条件的海外贸易收入按5%至10%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期限为5年至10年;若是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率为15%,优惠期限为3年至5年;若是国际总部,企业所得税率为5%至10%,优惠期限为5年至20年;除上述以外的油品企业所得税率为17%。
第二,在税基上,对设在自贸区内的油品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一是对从事油品储存中转企业因承担国家储备任务所取得的原油国家储备财政补贴以及取得用于期货实物交割的原油储存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二是将油品储罐设备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并允许油品储罐设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三是对从事油品交易的企业,根据上年国际油价的波动水平,按年末油品存货金额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