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盖公章的发票,能不能入账?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章与公章均不符合要求,发票不能入账。
二、房产没有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未出租的应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有哪些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收取税收滞纳金有以下6种情况:1.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包括没有纳税申报导致没有缴纳税款,也包括申报后没有缴纳税款;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少缴税款;3.偷税;4.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欠税;6.抗税。注意:因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强制认定纳税人负有额外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补税的,不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征收滞纳金的范围内,不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
四、存货因过期而报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五、收到包装物的押金、保证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对于包装物押金,不再按合同约定包装物周转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即视为逾期不归还包装物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