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驱动发展,国家特制订了相应的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初创期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
粤财法〔2017〕31号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
粤财法〔2017〕31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4、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6〕89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或土地,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20号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成长期
1、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创新人才税收激励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成熟期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5〕63号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财税〔2016〕49号
1.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知多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