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跨国纳税人是否去避税港或进哪一类的避税港,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往往取决于“避税管道”是否把税收减少到最低点。跨国纳税人常用的“避税管道”主要有:持股公司、受控保险公司、银行金融、转让定价、许可证贸易等。随着避税港的兴起,各国对此评价不一。发展中国家为了带动经济发展,积极鼓励其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为防止税款流失,多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