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辉表示,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可考虑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者在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先行试点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的涉外金融税收改革。
一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市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买卖债券所取得的差价与利息收入等免征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等的税收规定不明确。税收政策不明朗会影响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积极性。可考虑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免税予以明确。
二是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或将要探索建设的自贸港设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跨国企业,在开展集团内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跨境借贷和财资中心资金池)时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建议对于集团总部通过人民币跨境资金池方式运作中的境内企业对外利息支出(付境外企业)减免预提税,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吸引跨国公司落沪。
三是将境外金融机构纳入同业范围,享受目前增值税体系下同业往来免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境外的金融机构不属于“同业”范畴,因此无法享受同业往来利息的免税优惠。可考虑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将资金拆借给境外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收入不予征收增值税;境外金融机构拆放或存放在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国际通行惯例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
四是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存、贷、汇、兑、保险、保证、托管等涉外金融业务实行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