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统一上调比例,倘若说修改为统一上调金额可行吗?我觉得这是肯定不可行的,目前看来,每一年养老保险金在增涨的过程中,由人社部门确实会出台1个所说的调整比例标准,那麼这一个调整比例标准今年所公布的水平是4.5%,相对于二零二零年以前都是有一定的降低的,因为二零二零年的调整比例是5.0%,因此较上年对比降低了0.5%。
这一个所说的调整比例针对我们个人来说沒有太直接的关系和意义,因为并不是说我们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乘于这一个比例来得到相对应的增涨待遇,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子的。这一个所说的增涨比例,最重大的1个意义是在于,每一个省份每一个地区是须要自行来制定具体的调整细则和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这一个4.5%便是1个重要的参考线原则上人社部门要求不得超出这一个所说的标准线,所以说在制定具体方案的过程中,那麼会严格的按照所说的4.5%来进行调整和制定。
针对我们个人来说,我们还是要按照三结合的原则来套用自己的养老保险金,究竟能够增涨多少钱?便是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那麼这一个里边包含1个定额调整,事实上便是同样的增涨金额,只不过这一个所说的定额调整,每一个省份之间,每一个地区之间,乃至每一个城市之间稍微都是会有一定的差异,因为每一个地区的发展是有所差别的,包含物价水平包含经济的增涨,包含收支社保的平衡程度都是有所差别,所以说每一个地区是须要单独来确定具体的调整方案。
假定把这个所说的增涨比例,修改为所说的增涨金额,全国统一固定的增涨金额,这针对一些高收入群体来说,可能便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我们的高收入群体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它的增涨比例事实上可能会小于4.5%或者1个更低的水平,但事实上它的增涨金额是较为高的,由于它的养老金基数较为大,那麼在经过挂钩调整之后,都能够得到1个较高的增涨水平。
这样的调整方式也体现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便是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这针对高收入群体来说是一个较为公平的方式,假如说按照固定的金额调整,那麼很显然低收入群体也罢还是高收入群体也罢,都是同样的金额,针对这些高收入群体沒有任何的倾向性,也体现不出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原则,那麼我们以后在日常缴纳社保的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便会放弃交纳社保,一律按照最低年限十五年来缴费,这样一来就影响到社保的收支平衡,同时也会影响到社保基金长远的发展,因此很显然这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