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5险1金的交费,有一些工作单位单单只交纳五险,而不去交纳住房公积金呢?这个问题多数是产生在一些私营企业单位,民营企业单位是较为常见的,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会严格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去交纳5险1金,乃至有很多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五险两金的创建,也就是具有了1个企业年金的待遇。
怎么会发生这样的状况呢?事实上不言而喻,做为1个工作单位来说,他须要担负一定的用工成本,当然在交纳社保方面,假如说交纳的费用水平越低,较大的项目种类越少,它的用工成本自然是较为低的,做为住房公积金来说,事实上个人和单位担负的费用水平是同样的,尽管说个人会从工资之中扣一部分,但事实上这一个钱仍然是计算在一个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之中,因此 他干脆不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省下很大的用工成本,这就是根本原因。
但是这样的作法事实上还是不合理的。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之中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必需要正常地为自己的员工在创建劳动合同关系。30日内正常参加社保,当然这里边的社保主要是针对于五险,沒有明确的要求住房公积金也要参保,因此 在这个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中沒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住房公积金条例之中,明确规定了1个单位必需要为自己的员工正常去交纳住房公积金,所以说它也是属于法定的义务范围以内,企业单位不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也是须要担负一定的后果。但由于做为员工本身来说,他不懂得这方面的维权,而且维权的过程和维权的成本相应是较为大的,因此 干脆有很多员工放弃这一个住房公积金,也不愿意去丢失自己的这一份工作。
这是一个最大的影响,因为假如说你一经根据法律途径去维权,可能自己能够赢得,但毕竟有可能跟公司之间发生的隔阂,很有可能造成 自己在原工作单位工作不下去,所以说针对员工本身来说,它本身便是弱势群体,那麼因此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是得不偿失的1种表现,因此 也就不愿意去维权了。
事实上有一些经典案例,我也查阅相关资料,发觉有的员工的确是由于自己的工作单位沒有交纳住房公积金而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而且受理以后要求企业单位正常补交住房公积金,那麼也充分证明,不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确违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也能够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只不过针对自己来讲,你有可能得到的代价是丢失这一份工作,所以说针对自己来说还是要权衡这方面的利弊,而这样的1种想法,事实上也是助长了企业单位,不愿意给员工去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