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原本在工作单位里工作,原先社保也是按照工作单位来正常交纳的。但是因为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单位之后一直沒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再就业,所以说依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来参加社保。那麼我们目前依照灵活就业的形式参保,和以前企业单位所参加的社保,两者之间可以不可以正常计算缴费年限呢?
有关这个问题,我能够很肯定地告知大伙儿,是可以正常计算的。因为首先我们依照灵活就业的形式参保也罢,还是按照企业在职职工的形式,参加社保也罢,都是同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以内,两者之间是完全可以互相累积合并缴费年限,只需是沒有造成重复的缴费年限,那麼就可以正常的转移合并原先互相累积计算,最后是可以正常,依法来计算自己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包含自己的退休医保待遇。
并且我们最后得到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实际上从原则上来讲,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为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它是依据你自身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平均缴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和计算的,你只需确保自己的缴费年限是属于接连不断的缴费,你不论是按照在职员工的形式交纳也罢,还是依照灵活就业的形式交纳也罢,只需是接连不断的缴费,就可以具有最大化的累积缴费年限,进而得到更多养老保险金的收入待遇。
在平均缴费指数方面通常状况下你只需不少于在职期间的缴费平均指数就可以了,假如你在工作单位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便是六十%,那麼便是依照最低标准来进行交纳的这种状况下,我们依照灵活就业的形式,也能够挑选六十%的标准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仍然是不会减低自身的平均缴费指数,那麼最后我们在计算养老保险金的过程中,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所以说灵活就业的形式缴费并不会造成自己以后养老保险金的影响,包含你的医疗保险也是同样的,因为你依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交纳医疗保险和企业在职职工所交纳的医疗保险是完全同样的,你所享受到的报销比例都是基本上从七十%之上开始进行报销,那麼都能够享受到和在职员工同样的报销待遇。
只不过是有一点针对我们个人来讲有差别,那麼便是在于自己所付出的这一个缴费成本是不太一样的,你在企业单位交纳社保的时候,是企业单位担负绝大多数的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而我们个人依照灵活就业形式来交纳社保的过程中,是须要自主来全额担负,全部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比例额,很显然灵活就业的形式所付出的成本会更多一些。这一点是有一定的差别,除此以外近乎是同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