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还差5年的时间才满十五周年,这类状况下是不是可以补缴呢?假如自身养老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不符合十五周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那麼便不能够直接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所以说我们只能够延迟退休,当然这里边有1个问题能不能来进行补缴呢?其实它也要分成两方面来看待。
首先做为我们个人来说,假定你是依照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那麼最后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累积缴费年限不够十五年,这类状况下肯定是不能够补缴,因为你个人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保,不外乎最后的结果,肯定是你创建基本养老保险的帐户的时间,相对而言也是较为偏晚的,因此 最后导致这样的1个结果造成,那麼你不能够不叫你只能够选择延迟退休,随后进行中间交费,当自己的累积缴费年限到达十五周年以后,才能够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但假如说,自己并不是灵活就业群体,而是属于企业在职职工人员,而且自己在企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时间都到达了十五年之上,只不过是因为企业的某些情况,导致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单单仅有十年的时间,因此 最后导致自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够直接来办理退休,如果是企业单位导致的社保中断交费,或者是说沒有依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进行交纳社保,那麼企业单位出面是可以进行补缴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需是企业单位和员工创建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应当正常地给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所以说交纳社保针对1个企业单位来说,是属于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单位都没有理由拒绝来担负员工的社保待遇。
那麼最后导致和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不一致,这类状况企业单位的确是要负有交纳社保的义务,当然在补交社保的过程中,企业单位依据这一个和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来进行补缴,在补缴的过程中所造成滞纳金的费用和企业单位自己所应当担负的费用,都应当由企业单位一并来担负。
那麼还有一部分是我们员工个人担负的大约是交费总额的1/3,这一部分费用应该是我们自己来担负,你能够全额把自己该担负的这一部分费用交给工作单位,随后由工作单位完成相对应的补缴,这样一来,你便可以依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六十周岁,去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了。
所以说,关于你的这个问题能不能进行补交社保,主要还是看自己的社保是个人原因导致的,还是企业单位原因导致的,如果是个人原因导致的,那麼是不能够进行补缴的,但如果是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的,是可以来进行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