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退休人员,要求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待遇一样,是不是合理呢?这一个很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是依赖于自身的参保条件来决定,那麼你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稍低,关键的原因和因素是由于你的参保条件不够所造成 的,例如说我们今天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式,是依据累积缴费年限,平均交费指数和社会平均工资来决定的。
那麼换句话说你具有1个较为长的累积缴费年限,具有1个较为高的平均交费指数,那麼才可以让自己得到1个更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这是毋庸置疑的,相反自己的累积缴费年限较为短,平均交费指数也较为低,那麼自己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自然而然会较为低,当然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的确有相应的差距,它一方面体现在交费条件方面,另外一方面的确体现在不一样的计算方式上边。
因为在二零一四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创建我们的机关养老保险,所以说他们是采用老办法来计算的,也就所说的双轨制不一样的计算方式,最后造成 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是有相应的差距的,例如说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单单仅有四十%~六十%,那麼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乃至是可以到达七十%~九十二%者之间,很明显是有这样的1个差距。
针对这一个双轨制的问题,在二零一四年10月份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创建了我们的机关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而言得以解决了双轨制的问题,但是沒有解决养老保险金差距的问题,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创建机关养老保险的同时又创建了职业年金,所以说从根本上而言,他们的退休金事实上本质沒有受到任何的影响和减少,再看我们企业单位这边创建企业年金制度的这一个企业单位是寥寥无几,乃至是非常少的比例,所以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自然是较为低的。
因此 要从自身的这一个参保条件来着手去解决这个问题,例如说你所属的企业单位会严格的依照,你本人的实际缴费基数来创建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同时也会创建企业年金,那麼如此一来得话,自己最后,所得到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相对而言便会较为高,这是毋庸置疑的。相反你自身的参保条件较为不理想,例如说在缴费基数方面是依照最低交费标准六十%来参保的同时也没有创建企业年金,那麼得到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自然会较为低,所以说跟企事业单位有相应的关系,但关键还是在于自身的参保条件。
并且我们自己也是有能力去改变这样的现象的,例如说你单纯的依靠社保养老金的方式,并不能确保自己以后养老的退休生活,那麼我们还能够去参加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参加完成商业性的养老保险之后,就可以在社保养老金的基础上额外获得一部分的养老金待遇,那么这样的话,也是可以提高自己养老金的实际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