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可不可以依照平均标准来发放呢?这个问题事实上以前就有人探讨过,也有过这样的想法,事实上是压根不可能这样做的。尽管说依照平均的形式来发放养老保险金,限制了高收入群体提升 的低收入群体,也许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1种表面上的相对公平,但事实上本质上看来,它是完全不公平的体现。
因为我们目前的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形式,是属于多缴多得,长缴长得这样的形式。言而之意便是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越长,平均缴费指数越高,那麼你最后才可以获得1个更多的养老保险金收入,这一点相对于任何1个参保群体而言都是同等对待,完全公平合理的,那麼依照这样的现行模式,我们养老保险的体系也运行了几十年的时间,所以说相对而言是十分的公平合理。
但假如说要打破这样的1个平衡,那麼依照平均的形式来发放比如说你应该享有5000元的养老保险金,那麼你不能享有5000元的养老保险金,而变成了平均标准比如说是3000元,但是有些人他也许只能够享有一千元的养老保险金,但是因为依照平均标准得话,那麼就也许会发放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这类状况便会造成 绝大部分人乃至是全部的人,在参保社保的过程中不愿意多交纳费用,他便会依照最低标准十五年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因为交纳多少年,都享有同样的养老保险金待遇。
如此一来得话便会产生很明显的不公平,并且很多人假如说再加之不交纳基本养老保险,便会造成 社保基金供需不平衡的局面更为严峻,所以说从本质上而言是行不通的,那麼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是没有办法这样做的,我们个人能够做的便是自己要想让自己获得1个更多的养老保险金收入,那麼必需在参加社保的过程中,增涨自己的累积缴费年限。
有些人他常常是按照十五年来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样的作法便是完全不正确的,尽管说十五年是具备了基本的退休条件,但是十五年仅仅是我们国家所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常常依照这样的最低缴费,年限所获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一个最低标准,因此 我们就应当在十五年的基础上接着参保,只要你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麼都是具备参保的条件,都应当有效的接着参保。
最后,就可以让自己获得1个更多的缴费年限。在十五年的基础上,不管你参加20年也罢还是二十五年也罢,乃至30年也罢,只需是每多交那一年最后你都能够多获得一部分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事实上你多交的这部分钱,最后获得回报和受益的还是你本人自己,因此 我们沒有必要选择低标准缴费,应当要选择高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