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正常缴纳的社保,倘若自己找1份兼职,还能够接着交纳社保吗?我们说这类状况是不能够的,1个人只能够参加1份社保待遇。因为假如说你参加了俩份社保,就相当于是重复参保的情况,那麼针对自己而言是沒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将来自己没法享有到两份养老保险金,与此同时也没法享有到两份医保的报销待遇。
并且做为兼职类的单位而言,通常状况下是并不会创建劳动合同的,那麼即然并不会创建劳动合同,做为企业单位而言,就沒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来为你缴纳相对应的社保,它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说你不太可能根据自己的兼职单位,去交纳社保。倘若说,你根据自己的监制单位去交纳社保了,那麼很有可能你跟这个兼职单位签署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如果是这类状况得话,你会引起重复的劳动合同,事实上这样的1个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行为。
我们在跟自己的工作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只能够签署其中的1份,并且劳动合同只能够是唯一的,你不太可能签署俩份劳动合同,重复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因此 对自己而言也是沒有任何的作用和好处。除非是当你离开自己的原工作单位,换句话说和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那麼你再去寻找新的工作单位,才可以和新的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这类状况下,通常是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那麼你原先的社保待遇便会停止缴纳,和新的工作单位创建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会根据新的工作单位为你缴纳相对应的社保待遇。因此 这样一来是并不会引起重复缴费的情况的,但是你的重复劳动合同关系,重复缴纳社保的情况都是沒有任何作用的,对自己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
我们也许有些人想到,我们多交那1份社保,是否是将来可以享有到两份养老保险金,或者是说让自己得到1个更多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当然你这个想法或者是说出发点是好的,没有问题,但终究社保只能够参加1份,但是我们可以在社保的基础上来找寻其它的参保形式,例如说现如今的职业年金或者是企业年金,可以在基本社保的基础上,另外的得到一部分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再例如说你去参加商业性的养老保险,假如说商业性的养老保险,针对你个人而言是属于自主自愿的原则,那麼你自己也愿意参保,这样一来也是可以有效增多我们将来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根据这样的形式都能够实现增涨,自己将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也许。但是你创建俩份劳动合同参加俩份社保,这样的形式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许的,事实上它是1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对自己而言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