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正常缴纳了商业保险,就可以不交纳社保了吗?这类状况肯定是不能够的。社保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任何企业单位或者说工作单位,都不能够 拒绝为自己的员工来缴纳任何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那麼是肯定不可取的,做为工作单位而言,是要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的。
但针对我们所讲的商业保险,它根本取决于自主自愿的准则,换句话说你所做的企业单位能够 为你购买,也能够不为你购买,都是没有任何的问题。假如说你所去的企业单位为你正常去缴纳了商业保险,那麼肯定是对自己而言有好处的,因为终究你的保险越多,对自己的保障和享有到的有关福利待遇,也便会越多,那麼肯定是多多益善了。
但是我们不能够 因为企业单位为我们正常缴纳了商业保险,而没去交纳社保,也不能够根据商业保险来替代社保,两者之间是根本沒有任何的这样的1个逻辑关系的,所以说社保是相对应缴纳的,商业保险能够 选择缴纳也能够选择不缴纳。据我掌握,大部分企业单位给员工所缴纳的商业保险都是属于人身意外保险,因为社保里边的工伤保险是不能够独立购买的,他为了避免交纳社保的问题去独立购买了1份商业性的人身意外保险,实际上这样的形式是根本不满足劳动合同法要求的。
因为首先我们是要为自己的员工签署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麼劳动合同法也要求了,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以内,就应当正常地为员工来交纳社保这个社保待遇它,包含的不单单是工伤保险,它还包含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5大类保险,所以说做为员工而言,那麼单单只参加了1个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是绝对不够的,所以说我们依然是要去参加社保。
假如企业单位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换句话说。他便是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那麼这类状况我们就需要根据有关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我们一方面是能够 申请劳动监察,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去调和或者说解决,那麼劳动监察部门肯定会依照限定的期限,要求企业单位来完成相对应的社保补缴。
与此同时也许在补缴的过程中还会遇到1个问题,便是假如说你没有依照正常的这个时间阶段来交纳社保待遇,那麼很有可能会形成滞纳金的费用,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当相对应有企业单位来担负,因为终究是企业单位的原因,形成社保欠交的状况发生。那麼企业单位如此一来得话,所付出的交费成本将要越多,所以说针对企业单位是得不偿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