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企业在职职工而言,那麼也就代表着自己和自己所处的工作单位沒有解除劳动合同,那麼在这类状况下,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是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那麼企业单位是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换句话说是须要接着的为员工来交纳社保,假如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停止交纳社保,那麼也就相当于等同于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1种违法行为。
这类状况下很显然是不能够的,尽管大家都明白累积养老保险最少缴费年限,是十五年到达十五年之上,尽管是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但是十五年单单仅是最少缴费年限依照这样的缴费年限去办理退休享有到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水平,事实上他是一个很低的水平所以说针对我们而言是不适合的。
并且我们即然跟,所处原工作单位正常存续劳动合同关系。那麼突然间停止社保交费也是不合理的,这类状况下我们应当要求企业单位正常参加,我们的个人社保待遇,确保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正常交费,就算是到了十五年也不应当停止交费针对任何1个人而言,都要依照劳动合同的存续时间来约定社保的交费,而不能够因为我们的累积缴费年限,到达十五年会停止交费。
假如说企业单位明确拒绝要停止交费,那麼这类状况下事实上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的途径来处理这个争议,一方面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来处理这个问题,因为劳动监察部门有着核查企业单位,是否有正常给员工参加社保的义务和责任,它是社保部门旗下的1个管理部门,它的工作职责便是专门核查企业单位是否有正常给员工参加社保所,以说我们根据劳动监察的形式完全是可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
此外一方面,在提请劳动监察以前,你只需证明你是这一家企业单位的员工就可以了,例如说你出示劳动合同书,那麼在劳动合同书之中应当明确地记录了,你从那一年到那一年和这个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说根据这样的形式就可以证明你是这一家企业单位的员工,那麼劳动监察部门便会调查核实,假如情况属实,他必定会要求你所处的工作单位,接着的担负员工的个人社保待遇。
假如说你所处的单位针对参保十五年之上的个人都停止交费了,那麼我相信你的这个状况应当并不是一个个例,反而是普遍化的1个状况,所以说,针对这些已经停止交费的社保的员工而言,事实上你们都能够根据劳动监察的形式来统一处理这个问题。最后就可以获得1个有效的答复,当然也能够恢复你们正常的社保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