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愿意给职工交纳社保,与此同时跟职工签署了免责协议,事实上是沒有任何的作用。是因为交纳社保是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所以说任何签署的有关免责协议,都相当于是没用的。针对企业单位而言,自以为是高枕无忧,但事实上所面对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假如说职工依据劳动仲裁的方法来进行依法维权,事实上企业单位还应当担负相对应的社保补缴。
所以说企业不愿意给职工交纳社保,事实上自己所担负的风险,包含后面给职工补缴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相比正常交纳社保的成本还要更多,是因为在交纳社保的过程中,假如说发生了跨年度的补缴,那么事实上是须要担负滞纳金的费用,而这一滞纳金的费用也应当由企业单位一同来担负。
因为在社保监察的过程中,那么审查出问题的,这一时间是不确定性的。有的情况下也许 审查出企业单位沒有给职工交纳社保,时间上也许 会相对应晚一点,或许是几年之后为此引起这种状况,那么企业单位在补缴员工社保的问题上,也许 一下子须要补缴,以前好多年的社保待遇比如说,你跟这一职工建立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在这五年以内你都未曾给职工正常担负相对应的社保,这种状况下就须要一次性补缴五年的费用。那么即然是以前五年的费用,事实上除去今年是不用缴纳滞纳金的待遇以外,其他的四年也就是以前的四年的时间都须要补缴滞纳金,并且滞纳金的多少是依据我们欠费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所以说我们欠的这一费用越高,那么事实上滞纳金的待遇水平也便会更多一点,针对企业单位所付出的用工成本,事实上相比正常交纳社保而言还是要高了不少。
企业单位往往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是因为假如一旦发生劳动监察,在审查过程中沒有给职工交纳社保的情形,那么都是须要正常的来补缴的,假如企业单位拒不缴纳,那么引起的结果便会是由劳动监察部门开具相对应的罚单,那么不但是要执行正常的补缴还会为此产生高额的罚金,针对企业单位的做法更加是得不偿失。为此我们一定要注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但是劳动合同法中,事实上针对社会保险法中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作为1个企业单位而言,只要正常跟企业员工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都应当依法去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针对我们职工而言,那么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享有到相对应的社保,待遇与此同时,针对企业单位而言那么规避了许多的风险,针对企业的用工成本的降低,也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说正常交纳社保针对彼此都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