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如果说和自己的员工依法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如果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说,不给自己的员工缴纳社保,那么很明显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那么就是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这样一来的话,作为企业单位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了,因为员工他有自主的权利来申请法律途径的维权。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通过这两种方式都可以有效得到,补缴社保这样待遇。
当然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无条件的补缴员工的个人社保是企业单位应当做的事情,而且由此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进行承担,因为毕竟是由于企业单位单方面主动的不给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所以说导致没有正常完成社保交费,那么由此而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
所以说企业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当然确确实实有很多企业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用工成本的压力,那么他不愿意给自己的员工来缴纳社保,甚至来讲有很多企业单位,即便是按照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来用工,但是没有和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样一来的话,总觉得自己没有实质性的和自己的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就不用为员工来缴纳社保,实际上这样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因为即便没有建立全日的用工合同,但是只要是我们的用工时间达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时间,那么就被认定为是全日的用工,一般情况下是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了24个小时,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4个小时,那么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全日制的用工,所以说这样的一个用工时间那么就必须要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
所以作为企业单位来说,想要逃避为员工交纳社保待遇的情景,那么是不允许的。当然这里面只包括五险的缴纳,是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所以说住房公积金是不属于法定的义务,作为企业单位来说,可以给自己的员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必须要正常承担社保的交费,而且企业单位需要承担较大部分的缴费比例,那么员工本人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比例,当然员工本人自己承担的比例是比较低的。
员工本人的这个社保交费是直接可以从员工工资当中扣除,但是企业单位所承担的缴费比例是另外额外支出的一部分费用,所以相对来说缴纳社保待遇对于企业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用工压力确实会形成一定的影响,但是这毕竟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缴纳社保也是企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