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工作期间往往会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说自己的个人社保都是按着你们所在地区的最低缴费标准,也就是60%的缴费指数来交纳自己的社保待遇的,但同时我们扣除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按照最低标准来扣除的,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原因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个人所得税,并不区分什么最低标准和不最低标准的,因为个人所得税只要达到起征点之后,那么就应该扣除个人所得税,这是明确规定的,并且在扣除社保之前的这个费用是免除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说缴纳社保费用的这一部分费用是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在扣除社保费用之后,如果说你的这个起征线的标准达到了最低起征线的标准,也就是到目前为止的5000元这样的一个标准,那么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所以说个人所得税跟我们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为社保缴费基数是通过我们个人工资的实际收入来决定的,如果说你所说的单位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缴纳社保待遇的,那么很明显是不符合社保税改要求的,所以说通过企业单位来说需要提高相应的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工资收入可能是8000块钱,但是你的这个社保缴费也应该按照8000块钱来缴纳,不能够按照最低标准3500块钱来缴纳社保。
当你的这个工资收入在扣除完成社保之后,如果说自己的实际收入还是要大于5000块钱的话,那么就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说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最低标准和不最低标准,只要是大于了5000元这样的一个水平,那么都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当中的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我们企业单位所扣除的社保待遇相对来说是比较偏低的,所以说从个人工资当中剥离的社保费用也是比较低的,所以这样一来的话,就意味着实际到手的收入相对比较高,那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待遇也是比较高的!
那么这样一来的话就会造成个人利益的损失,所以说作为工作单位来讲,相应的提高自己员工社保的交费,最起码要达到和自己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是一致,如果说是在60%~300%之间的缴费支出,那么就应该在此之间选择一个最接近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缴费标准来进行缴纳社保待遇,那么这样的话它是符合社保税改的要求,同时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说才是正规稳定化的运营。
那么当这个时候,如果说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还是要超过5000元的话,那么依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说个人所得税对于任何一个员工和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不能够逃避缴纳所得税的一个问题,但是社保待遇和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之间,社保待遇扣费这一块是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