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没有满足15年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如何来办理退休呢?我们都知道要办理退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那么第1个条件就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第2个条件就是自己累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需要达到15周年。
很明显自己的累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周年,那么就不能够直接的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但是我们就要找原因,究竟你的这个累计缴费年限是由于参保的时间过晚造成的,还是由于你中途出现了中断的缴费年限造成的?
如果说你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过晚,比如说作为男性来讲,那么你是在45岁以后才建立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很明显从45岁以后建立自己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那么到达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60岁已经是不足15年的缴费年限了,所以说这种情况下,那么是不可以直接的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的。
所以说参保年限较晚,也会导致你在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不能够满足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如果是这种情况造成的话,我们只能有一种办法来选择的,也就是说必须要延迟退休,然后逐年交费,直到你的累计缴费年限满足15年的要求,才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当然除了参保年限较晚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自己在参保的过程中,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中断缴费年限。 那么以往这个中断的缴费年限都是可以来进行补缴的,不论是个人中断的还是企业单位中断的,都是可以正常的来进行补缴,不过从2016年开始,人社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专门针对于个人情况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不再允许以延长的方式来补交自己社保的待遇。
所以说很明显你的这个社保待遇是由于个人情况造成中断的,比如说你离开工作单位以后,一直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自己也没有按照灵活就业的形式来继续交纳自己的社保待遇,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原因,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况,所以说就无法来进行补缴。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如果是企业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是完全可以进行补缴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正常来交纳员工的个人社保,所以说企业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那么由企业单位出面是完全进行补缴的,并且企业单位需要承担滞纳金的费用,所以这种情况下那么你可以由企业单位补缴,完成之后直接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