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网上疯传部分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将取消基本工资的消息,引起舆论热议。我们核查了解到,相关文件早在2014年就已经发布并实施,其前提就是为了在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前提下,为单位企业减负,并规范生育津贴的合理发放。
“因为每个单位缴纳的生育险额度不一,所以除开正常获得的生育津贴外,差额部分是由单位进行补足,从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贵阳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解释道。
女职工怀二胎,单位通知停发产假基础工资
“今天从单位群里看到了一条《关于停发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的通知》,顿时心里就拔凉拔凉的。我2017年生头胎时,并没实行该政策,为何今年突然执行?”市民朱女士反映,本来就怀着二胎,现在心情很复杂,希望通过我们帮忙,向贵阳市社保局核实一下情况,看看单位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朱女士介绍,该通知是其单位人力资源办9月3日发布的,其具体内容为:根据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现根据贵阳市社保局文件精神及单位领导批准,停止发放女员工产假期间基础工资,从2019年1月开始执行。
社保局:相关文件并未规定取消基础工资
接到朱女士的求助后,我们第一时间拨打了社保统一咨询热线12333,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表示,经查确实有相关文件,早在2014年就已经发布并实施。该通知全名为“黔人社厅发[2014]3号《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和执行日期都是2014年4月8日。
该文件具体内容为: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贵州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规范发放工作通知如下: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对于朱女士提及单位做法是否侵犯女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该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单位是否要继续发放或取消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具体实施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因为每个单位缴纳的生育险额度不一,所以除开正常获得的生育津贴外,差额部分是由单位参照具体金额进行补足。”社保工作人员解释到,此举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为单位企业减负,从而规范生育津贴的合理发放。
随后,我们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了朱女士。她表示,既然有相关文件精神,那自己也理解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