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网友留言说,他在一家企业已经工作10年,但是这家企业只给缴纳两年社保,就这两年社保企业也没有按足额缴纳,最后还是这位职工自己把这两年补足,剩余的8年时间企业没有给缴纳社保,想着自己也把这在8年社保补上,但是社保局不让补缴怎么办呢?
今年社保补缴似乎越来越严格,自从2019年社保费征收部门改革后,很多省市地区不允许补缴社保,但是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可以提出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像这位企业职工这种情况,如果企业不主动提出为其补缴社保,咱们企业职工自己是不能补缴社保,所以咱们职工只有一个解决办法,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首先,我们要认清楚一个事实,既然我们要求企业为我们补缴社保,那就做好离开公司的打算。我们想挽回损失,这个时候就不要留任何情面,先跟公司协商,如果协商不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那我们作为职工来讲,怎么跟企业去谈呢?换句话说,让公司补缴社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重点知识:按现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法律赋予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并且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这个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补偿金。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实际上,咱们职工还需要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我们准备和搜集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比如说工作服,工资单,人员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等一些能证明跟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企业单位把劳动合同收回,咱们职工可以以没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