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社保缴费的人中可能有这么一部分人:由于经济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的因素而无法继续参保了,亦或者由于缴纳社保的时间较晚,无法满足退休条件。
那么这部分人之前所交的社保到底应该怎么办,能不能退回来呢?
理论上是不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简单地说,就是在交社保的中途,社保的钱不能提前退、不能提前取,如果想要退回,只能等退休后,而且,退休后也是只能退还个人账户里的钱。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前面所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有特殊情况的时候还是可以退的,但是退的也仅仅只是个人账户中自己缴纳部分,统筹账户中企业缴纳的部分是不能退的。
总结一下,以下四种情况是可以退还个人部分的。
一、多地重复参保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因此在操作层面上,存在重复参保现象,一般是在两地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新农保。但是,重复参保的人无法同时领取两份养老金。
各地社保部门通过全国金保工程系统可以查出是否存在重复参保现象;或是在进行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时,可以发现是否存在重复参保现象。一旦重复参保,重复一方的缴费部分是可以申请退还的(仅是个人部分)。
二、不幸去世
参保人员还未到达退休年龄,却不幸身亡,这么多年的社保岂不是白交了?
这种情况下,生前交的社保中个人账户部分是可以继承的,可以退还个人账户并且还可以享受抚恤金和丧葬补助。
三、出国/出境定居,丧失国籍
丧失中国国籍的,移民去其他国家的人,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军人退伍
如果参军前已经参加社保并建立了个人账户,退伍时如果采取退休、给养方式安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对于每个参保人来说,无论是现在,还是退休以后,都是一份重要的生活保障,建议每个人将它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