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个体工商户也要给雇员交社保了,可用人不稳定,给员工交了社保,雇工却说不干就不干了,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确属于现实中的难题。坦率地说,照搬法条是行不通的。我想从法理、情理、兼顾法理情理,做适当变通三个层次来谈这个问题的切实解决之道。
1、法理:个体雇主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为雇员缴纳
虽然个体雇主用工规模小,但在用工性质上和企业单位是一样的。个体雇主和雇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也是劳动关系,所以也应该和企业单位一样,受《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约束,应该给员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保。
如果只从法理角度讲,个体雇主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给雇员上社保。哪怕只给你干一天,也应该交社保。这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的,符合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初衷。
2、情理:社保费用不轻,个体雇员流动性强,如果干的时间很短,交了社保,人说走就走了,老板小本经营就很亏,难接受
可法律之外还有情理。个体雇主和雇员的用工关系,通常没有企业用工稳定和规范,流动性很强。且很多雇员,职业素质不高,家里有个大事小青,说走就走,不会遵守提前30天通知雇主,并做好交接的规则。
假如雇员真地只干了一天,或几天,个体雇主就要掏一个月的社保费,就公平合理吗?个体户大多是小本经营,经济实力有限。近年来的生意不好做,现在的社保负担又不是小数,很多地区一个月多的要交1500~1600元,中等标准也要交上千元,或近千元,低标准的地区也要交500~600元。每年还会涨。如果真地完全依照法律去做,个体雇主就亏大了,甚至难以承受。另外从情理上讲,也不见得就公平。
3、在实操中,最好能兼顾法理和情理,做适当变通
我认为,真正的公平,应该是对双方都公平。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叫公平,或才能促成长远的公平。所以建议在实操中适当做些变通。
问题是,该如何变通呢?
建议在办理社保事务的时间上采用延时法。具体讲,建立用工关系时,和雇员说清楚,来的时候,在建立用工关系的次月起,上社保。走的时候,在结束用工关系之后,再上一个月的社保。
如果没干满一个月就走了,原则上不给上社保。虽然这样做违法。有言在先的话,大部分雇员是能接受的,没有那么矫情,很少会为这一个月的社保,去走法律程序维权。
如果真地遇到了杠精,走了法律程序,这种情况执行机关通常优先考虑进行调解。双方各让一步,雇主给雇员补偿一点钱就行了。实操中,一般达不到雇主应该支付的一个月的社保费用的标准。200~300元,或300~500元就差不多了。这事通常就这样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