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现就调整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681元/月,月最低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662.58元、医疗保险220.86元(建个人账户的为368.1元)。调整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055元/月,月最低缴费标准为:养老保险549.9元、医疗保险183.3元(建个人账户的为305.5元,不含大病保险费5元,下同)。
二、对2019年5月、6月的原社保缴费基数为3681元/月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调整为3055元/月,无需参保人员申报。如参保人员有意愿不作调整的,可在2020年6月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019年5月、6月的原社保缴费基数高于3681元/月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不作统一调整。如需调整的,可在2019年6月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三、2019年5月已按调整前最低标准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多缴的差额部分养老保险112.68元、医疗保险37.56元(建个人账户的为62.6元),统一在6月份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中抵扣。涉及个人账户划转部分的,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作冲减调整处理。
四、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省里公布的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之间重新核定,具体标准待省里通知后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