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比如说是计件式的用工,那么工厂里有活了,叫这个员工来工作,如果工厂里没有活,可能这个员工就不会来到厂里工作!因为只有有工作量的时候,才会叫证明员工来厂里工作,所以说这种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那么这个员工的个人社保应不应该由工作单位来承担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就是说用工形式是属于劳务用工还是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用工,那么就要根据用工,员工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决定,一般情况下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那么这样的一个工作时间就属于劳务性质的用工,如果说是劳务性质的用工,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它不属于全日制用工,所以说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既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相应的社保待遇,作为企业单位来讲也是不用为其承担的。
但是这个劳动时间是比较明确的,就是说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那么这样一个明确的时间是写入到了劳动合同法当中,如果说超过这样的一个时间,那么就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这名员工签订全日制的用工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所以说劳动时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节点。
如果再超过这样的一个规定的劳动时间以外,那么还继续工作,说明就是一种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如果是全日制的用工形式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用工单位来讲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了,所以说根据员工本身的一个劳动时间来确定自己是什么样的用工形式,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于企业来讲还是对于员工来讲,都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当然,假设是全日制用工,那么毫无疑问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本身,这名员工是你选择需要雇佣的,那么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并且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企业单位应当做到的一个责任。所以说对于企业单位来讲,不得逃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然为此带来的一些风险和隐患,都需要承受的,比如说员工依法进行申诉,要求企业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补交社保,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来讲,确实是应当履行这样的义务,所以说这样的风险都是需要承担的。
那么与其承担这样的风险,倒不如主动的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这样一来的话对于员工和企业双方都是比较有利的,因为员工本身心里也比较踏实,可能干活方面也会更加的努力,奋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一个回报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