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90 后” 小张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小张是新人,能不能入职还不好说,于是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多次沟通未果后,小张只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最终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问题是许多职场新人的盲区。 ” 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梁良表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就应履行。试用期内,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除社会保险费以外,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享有的权划,试用期内也同 样享有。 ” 西城法院民七庭法官李曦表示,如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此外,一旦出现工伤,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