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加快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继续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是防范化解基金缺口风险、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需统筹兼顾好五大关系,实现持续性、治理性,以构筑共建共享的社会发展体系。
一是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特定目标和长期制度之间的关系。
应着眼人口老龄化的未来和立足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推动划转制度化。一是应允许各地探索适宜的划转比例,各地可根据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等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动态调整划转比例的合理区间,实现国企改革发展、社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者之间的平衡,增强政策实施的弹性和可及性。二是推动划转安排制度化。中央可进一步出台划转的具体指导办法,深入研究划转的范围、比例以及具体实施路径,使之划转成为一种长期性、机制性的制度安排,以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保基金缺口风险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使全体人民长期共享国企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中央与地方权责分配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利益调整和分配的关系。一是要统筹兼顾好央地平衡。一方面,有效厘清中央和地方在基本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和转轨成本中的责任归属,合理界定地方国资划转规模与中央财政补贴规模的关系,实行央地责任划分和分担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固有职能和调动地方国资划转积极性;另一方面,合理确定国资划转比例与国资收益上缴财政比例的关系,促进国资国企和社保基金的协同化、可持续发展;二是要统筹兼顾好区域公平。应将地方国有资本弥补社保历史欠账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地方国有资本划转补充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间的逻辑和责任关系,达到各地公平合理实现共享国资发展的目的,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和平衡。
三是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
社保基金持股与国企的互动及其公司治理功能需要进一步发挥。一是要从国企改革治理现代化的视角看待国资承接主体(社保基金)持有国有股权,将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等为主要目标的国资国企改革与承接主体持有国有股权结合起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二是充分发挥承接主体的治理优势,成为国资国企改革的助推者和公司治理现代化的创新者;同时也有效体现承接主体适当外部监督和决策制衡的作用,进一步改善国企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是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及其投资资本市场应坚持“优化结构、谨慎退出、动态调整”的原则。一是根据资本市场结构、总量以及行业产业兴衰等情况动态调整承接主体持有国有股权的投资规模和方向,努力做资本市场的引导者、风向标和价值发现者,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二是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制定更长期更稳健的投资计划和运行机制,谨慎减持、转售、退出国有股权,实行长期性、价值性投资,实现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逐步培育我国资本市场迈向健康投资、价值投资、绿色投资和共享投资。同时,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养老金融制度体系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实现国有资本、社保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多元联动和互促型发展。
五是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优化完善之间的关系。
国资划转与社保制度优化息息相关。一是需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与社保缴费责任负担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责任,既要区分主体责任,更要公平主体责任。合理设计企业缴费基数和费率,充分兼顾企业健康运行与基金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优化社保基金资金来源结构、转换社保基金支撑模式和增强内生动力。二是需统筹兼顾好国资划转与代内代际间收入分配的关系。一方面,要合理确定划转比例,统筹兼顾好利益攸关的在岗职工与退休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代际间的分配公平和平衡;另一方面,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划转规模,统筹兼顾不同行业类型、规模大小企业发展实际,优化代内不同劳动者群体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实现代内间的分配公平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