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惨痛代价。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该类情形的案件,希望为广大企业主提个醒。
杨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员工,工作大半年后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杨某意愿,该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系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并经仲裁后,诉至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
法院认为,某精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官经调查,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待遇审核科及大病医保相关负责部门确认,如正常缴纳社保,杨某即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
对于杨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其中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条上并未有杨某亲笔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00余元。扣除该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个月的工资差额5400余元。
根据相关规定,自杨某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杨某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8000余元。
既然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杨某之后的医疗费用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予以报销。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杨某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杨某还应退还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也受到了相应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该精密公司应支付员工杨某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共计1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