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一项措施,经过了探索、建立、立法等过程。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1986年10月份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合同制职工试点,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金。这个阶段还属于探索阶段,没有立法,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应该是还处于在小部分企业试点的阶段。
第二阶段:建立基本制度阶段。1992年,在经过试点后,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并且在1996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铁路部门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阶段:建立基本制度阶段。1992年,在经过试点后,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全民合同制,以后全面推广普及,并且在1996年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铁路部门1998年建立个人账户。
因此1996年是具有指标性意义的一年,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和实施时间应该是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对象不仅是国有企业,还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出台并实施了《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单位和个人开始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阶段:立法阶段。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保制度,从行政法规过渡到国家法律的层面,社保制度也上升为国家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社保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总之,我国的社保制度,也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探索、完善和确定的,到目前为止,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保体系已基本确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