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Jackey
A: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 条之规定,对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即使员工因工负伤,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但要注意的是,第一,员工身体状况是否适于工作,应以医院相关诊断为准,若员工仍处于医疗期,则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企业已经通知过员工上班,应有相关证据。
办理户口期间的社保是否应该补缴?
Q: 半年前,我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因为我是外地户籍,交社会保险金等需要办人才引进。半年后,我的户口转到了北京。这半年以来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为我补交呢?
南京 刘军
A: 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也应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38 条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事宜,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包含在工资中吗?
Q:我于1997 年9 月进入一家上海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当时该公司北京部没有营业执照,我也没和北京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由上海总公司发的,我保存有数据凭条复印件。2003 年北京营业部有了营业执照,公司才给我在北京办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我要求公司补发1997 ~ 2002 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拒绝,理由是进公司的时候已经告诉我这些费用都含在工资里了。那这6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还能补上吗?
北京 小陆
A: 公司称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是不对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是企业与员工双方缴纳至相应的经办机构,企业不可以将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发放给员工个人,企业的上述说话无法免除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在1997 年至2002 年间,你属于上海公司的员工,只是工作地点在北京,该上海公司当时在北京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在北京是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但你作为上海总公司的员工,应在上海市缴纳。相关补缴事宜,应在持有证明你与上海公司间有劳动关系的证据的基础上,向上海市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主张权利。
临时工能享受社会保险吗?
Q: 我的弟弟于2003 年12 月到某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6月9 日,该公司以 “工作能力差”等为由,将他辞退。被辞退后,我发现弟弟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规定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向公司提出补缴的要求后,公司认为我弟弟系公司临时用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能成立吗?
湖北 林林
A: 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已经没有了所谓“临时工”的概念。公司与员工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享有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劳动权益,所以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