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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后社保问题及应对方法

   日期:2019-02-21     浏览:563471    评论:0    
核心提示:社保在没有入税前实务中好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采用的是社会平均最低工资、缴纳基数不正确或者没有全员进行参保,但社保入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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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在没有入税前实务中好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采用的是社会平均最低工资、缴纳基数不正确或者没有全员进行参保,但社保入税后这几种形式可能会不存在了,税务部门会依托强大的金税三期系统依据缴费文件的规定自动生成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比对,未来查处社保缴纳违法等问题将变得非常简便。那么社保入税后,企业采用什么样的形式来降低社保成本呢?哪些用工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呢?首先要明确是劳动用工,还是劳务用工,如果是劳动用工,那么就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务用工则不需为其缴纳保险,劳动用工工资通过工资薪金核算,劳务用工通过劳务费核算,那么什么样的用工不需要缴纳社社保呢?

1、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企业只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其他险种由劳动者自行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劳务报酬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支付报酬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聘用劳务人员

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这种兼职人员则属于劳务用工。实务中聘用劳务用工这种形式很普遍,劳务用工企业在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下的劳务费项目中核算,支付报酬方应取得发票,由于取得劳务报酬方需要预先缴纳较高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上篇文章已做过介绍),所以支付报酬方取得发劳务发票是有难度的,实务中好多企业都把劳务用工转为了非全日制的劳动用工了,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但这多少会存在风险。

 

3、聘用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聘用退体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支付报酬时要代扣代个人所得税。

4、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用的用工形式,但受到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限制。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般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为接受派遣单位开具劳务费发票,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薪金,那么派遣人员的社保则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其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由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那么在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但由于一个人员只能缴纳一份社会保险,派遣人员已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则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但社保入税后是否能这么操作就不知道了。

5、与个体工商户进行合作

如果企业生产线上的员工或者管理人员以个休工商户的形式与企业合作,那么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个体工商户根据小微普税收减免政策是能享受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给企业开具发票,企业不需要为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不需要为个体工商户代扣代扣个人所得税。这种形式特别适合于与取得报酬较高的人群及建筑劳务用工(包工队等)合作,企业不仅能节约社保成本,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设计好也是能节约的。

说完不需要缴纳社保的用工,那么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怎么确定呢?什么工资不是社保的基数呢?

政策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2、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化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总结:社保入税后尤其民营企业会想办法降低社保成本,降低社保成本的同时也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税问题,个税基数就不介绍了,最近个税政策普及很多,社保基数和个人所得税基数是有区别的,所以要设计好工资结构,做到社保成本最低和个税最少,这个需要好好策划一下的(如果有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小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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