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人员提成、员工绩效工资及工人一部分计件工资在征收社保时,如何计算社保缴纳基数?对这种情况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专家回复: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社保缴纳的基数如何算?销售提成、绩效工资和计件工资如何算?
重要的是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可以剔除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部分: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