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女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高达215736.38元。为骗取好友借款,将租赁车辆进行抵押。近日,海口美兰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子退赔被害单位海南某美容公司191736.38元;退赔被害人贺某82497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子负责海南某美容公司职工社保缴纳工作时,每月支取公司职工应缴纳的社保款非法占为己有,并使用伪造虚假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到公司冲账。陈某子以上述方式侵占该美容公司钱款共计215736.38元,案发前陈某子因公司发现其侵占行为,返还公司15000元,案发后又返还公司9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子从某租赁公司处租赁一辆小轿车,将原车辆号牌套牌,为骗取好友贺某的信任,陈某子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其为该车所有人,将车辆抵押给贺某,并与贺某签订《车辆交易委托书》,约定贺某代为处理该车。在陈某子的引导下,贺某从多个贷款平台贷款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95086元转账给陈某子。之后,陈某子担心事情败露,陆续通过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返还贺某12589元。
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子在三亚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扣押机动车行驶证1本、手机2部、身份证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张、现金3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