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1月1日起,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哪些人可以领取?
《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2009年1月1日前已出台有关政策的地区,按照当地政策的实施时间确定保障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意见》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根据规定,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新旧政策并轨,补齐不足
对于此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采取“新旧政策并轨,原补助待遇低于现行标准应补足”办法解决。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同时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