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在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关于收入分配、关于社会保障、关于人员安置、关于财政税收、关于法人登记、关于党的建设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
关于收入分配
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有文化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执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主办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负责人收入分配应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考核结果挂钩。
关于社会保障
转制后自企业登记注册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人员安置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关于党的建设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做好党组织设置工作,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设置形式、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确保企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
转制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建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应设置专门的党建工作机构和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积极吸收各方面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入党,着力扩大在采编、创作等岗位的党员比例。建立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关于财政税收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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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和融资
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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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发生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的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失经确认后应当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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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管理
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具体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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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党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领导,确保党中央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公益服务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增强事业单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这3类事业单位将成为改革主战场
(一)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都要纳入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二)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决定》提出:“加大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这些单位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大多是宾馆、招待所、咨询中心等竞争性领域的机构,戴着事业单位的“帽子”开展经营活动,享受事业和企业两种体制的便利,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三)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大头,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这类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情况、精准施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差异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务对象不同,运行机制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改革重点也不同,需要区分情况实施不同的改革举措。